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人气指数:63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7:01
网站介绍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是由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HAM)以及法律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于1964年2月3日,发起人为原四机部部长王铮和国家体委陆上司司长张文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民政部注册,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于1984年代表中国加入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

协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协会的全名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无协”,英文名为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及法律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愿结成,属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无线电运动工作者,指导全国业余无线电运活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服务;受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国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无线电运动的管理工作;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救灾应急无线电通信服务;增进与各国业余无线电组织及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业余无线电活动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活动和运动。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体育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指导;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并参加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和无线电管理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法规以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的开展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无线电活动的进步。
(二)宣传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业余无线电活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不断提高无线电技术水平。
(三)制定有关业余无线电活动管理制度、各种技术和运动证书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业余无线电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业余无线电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和,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六)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代表我国组团参加、申办国际业余无线电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和各国家和地区业余无线电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牵头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
(七)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和团结;
(五)遵守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法规和纪律;
(六)积极向协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总部,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协会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半年以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全国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般连任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和交付的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主管部门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会徽为菱形图样,内有天线、线圈、地线的电路符号和中国字样,以及标有英文名称的缩写(CRSA)的缎带(兼作电容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3年2月26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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